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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聲字第 7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703號聲 請 人 李文蕙

謝依廷謝翔安謝嬌嬌

林謝雅姬謝庭溱相 對 人 謝富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主文欄中「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王詩茜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6-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