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958號聲 請 人 林鈺騏相 對 人 林惺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查相對人最後住所地在南投縣,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