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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聲字第 9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985號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代 理 人 陳豊文相 對 人 威家驊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蘇志成相 對 人 楊仟苹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存字第737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佰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 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15年度司裁全字第79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200萬元,並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存字第737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提存物,爰聲請准予返還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民事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為證。

三、本院依職權審查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是故,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王詩茜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裁判日期:2026-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