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聲字第 9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906號聲 請 人 來發貨運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夏松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恩銘間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繳納,該通知於民國115年7月8日送達,惟聲請人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裁判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