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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養聲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養聲字第42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1(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A02(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4年11月11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終止應予許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養父母收養,於民國115年3月2日與養父終止收養,養母並於114年11月11日死亡,故欲終止與養母的收養關係,回歸本家等語。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聲請人戶籍謄本、養母除戶戶籍謄本、生母及本家兄弟姐妹、養家兄弟姐妹的戶籍謄本、終止收養同意書等件為憑,聲請人於養母死亡時,其已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並未繼承遺產,有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通知函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影本在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公告核對無誤,足認本件終止收養應無顯失公平之情形。從而,聲請人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等語,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裁判日期:2026-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