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養聲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養聲字第94號聲 請 人 A2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2(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A05(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84年8月6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終止應予許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養父單身無子女,故聲請人的母親將聲請人與養父成立收養關係,然聲請人仍與本生家庭共同生活,家人感情良好,現養父已死亡,欲終止收養回歸本家等語。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聲請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為憑,又據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到庭表示,養父死亡時,其並未繼承遺產,本生家之父、母均已歿,聲請人之本生家庭之兄弟姊妹表示同意本件終止收養等情,有本院115年8月4日訊問筆錄、本生父母之除戶謄本在卷可參,足認本件終止收養應無顯失公平之情形。從而,聲請人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等語,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裁判日期:2026-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