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字第19號聲 請 人 林子娟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博羽儲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泊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