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字第44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樓美鐘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大都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蔣佩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