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字第64號聲 請 人 劉琇威非訟代理人 蘇志倫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豐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政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藍于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