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字第69號聲 請 人 李飛燕
傅柏崴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山姆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台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