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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字第61號聲 請 人 李安芬代 理 人 應玉麒律師相 對 人 三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雲華

李德義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三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相對人原公司董事長李禹九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近戶籍謄本。

二、陳報相對人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股東名冊。

三、以書面表明相對人三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相對人三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有受何種損害之虞,並提出相當證據以釋明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仁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家瑋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