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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司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字第78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李雅晶相 對 人 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張以達律師為相對人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115年7月15日滯欠104年營業稅、滯納金、滯納利息合計新臺幣(下同)3,493,668元未繳納,相對人業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依法應行清算,然其公司章程未規定清算人、無股東會選任清算人之資料,亦無選派清算人案件繫屬,而其唯一董事汪正義已於113年9月16日死亡。另查相對人銀行尚有存款餘額可供執行,爰依公司法第322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派清算人,並建請選任張以達律師為相對人之清算人,已洽得張以達律師願以20,000元之報酬任相對人之清算人,聲請人亦願墊付前開報酬等語。

二、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第24條、第32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欠稅查詢情形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畫面、臺北市政府111年8月9日府產業商字第11136380600號廢止登記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對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相對人公司章程、本院115年8月5日北院信民科安字第1150100889號函、死亡登記申請書資料查詢清單、玉山銀行存匯作業部115年7月8日玉山個(存)字第1150087846號函及其附件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38頁),堪認相對人應辦理清算無誤。又查相對人之公司章程內並無清算人之規定,有相對人公司章程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至29頁),則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應以相對人之董事為清算人,然唯一董事已過世,而無董事得為清算人,是聲請人本於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為相對人公司選派清算人,依法有據。末查,聲請人洽得張以達律師同意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本院審酌張以達律師具備相關專業知識,應能公正、妥適處理相對人之清算事務,並維護公司及利害關係人權益,且其亦同意以20,000元為服務對價擔任清算人,有同意書、報價單、律師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1至45頁),又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所定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事由。從而,聲請人聲請選派張以達律師為相對人之清算人,堪認妥適,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俞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奕廷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