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字第7號聲 請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代 理 人 劉志鵬律師
莊凱閔律師吳語涵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碩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