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字第7號聲 請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代 理 人 劉志鵬律師
莊凱閔律師吳語涵律師相 對 人 中華碩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志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中華碩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碩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而關於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祇須當事人主體確為同一,即得為更正(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39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民國115年3月3日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