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字第9號聲 請 人 勤行智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容驊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天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5年度司字第9號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盧芯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