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字第9號聲 請 人 勤行智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容驊代 理 人 簡榮宗律師
朱茵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狀並未列聲請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且未有聲請人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用印、簽名,無法確認聲請人是否有聲請之意思表示。又聲請狀雖列簡榮宗律師、朱茵律師為代理人,惟並未提出委任狀。且聲請人亦未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聲請狀聲請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聲請人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用印、簽名、提出合法之委任狀,並補繳裁判費1,500元,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盧芯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