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庭宣示筆錄115年度參衛字第1號聲 請 人 甲00相 對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法定代理人 熊夢平非訟代理人 曾立愷上列當事人間115度參衛第1號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18日在本院第四法庭不公開宣示裁定,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 陳苑文
參 審 員 潘姵吟
參 審 員 李佩珊書 記 官 劉文松通 譯 游靜怡到庭關係人詳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起立朗讀主文並告以裁定理由之要旨、抗告期間及提出抗告狀之法院,並諭知將裁定主文及理由要旨記載於後: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事實要旨:如聲請狀所載。
二、理由要旨:聲請人前經審查會依修正前精神衛生法第41條規定決定強制住院。聲請人目前罹患雙極性情感障礙症、躁症期,因上開精神疾病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精神狀態,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並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1項第4款之嚴重病人。聲請人目前症狀持續,且無病識感,依據本次住院初期原因即其於民國115年7月25日攻擊胞弟、於同年月27日在病房攻擊保全,評估仍有傷人之虞,建議持續強制住院,直至症狀改善。故本件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審判長諭知法院裁定書以本筆錄代之,並於宣示時生效。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宣示筆錄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本院並將補正裁定書正本送達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書 記 官 劉文松
參 審 員 潘姵吟
參 審 員 李佩珊審判長法官 陳苑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而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除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外,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