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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原訴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原訴字第21號原 告 李巧柔被 告 邱思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收受本件開庭通知後於民國115年3月11日入監執行,其於115年3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庭,非無正當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1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裁判日期:202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