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事聲字第60號抗 告 人 百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金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115年度全事聲字第60號聲明異議(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孫福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