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聲字第10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代 理 人 張修齊相 對 人 林修良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所為之113年度全字第641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即債權人負擔。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此項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3年度全字第641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裁定可稽。茲聲請人即債權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撤銷該假處分之裁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其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