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JOHN EDWARD CARACCIO)代 理 人 童兆祥律師
賴衍輔律師葉姸廷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惟聲請人未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又聲請人雖於聲請狀記載童兆祥律師、賴衍輔律師及葉姸廷律師為代理人,惟未提出委任狀,亦於法不合,應予補正,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葉愷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