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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全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佳群報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強相 對 人 林秀珍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0日所為之114年度全字第715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此項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處分,經本院以114年度全字第715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業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核閱屬實。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撤銷該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盧芯沂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裁定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