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葉茂生
葉茂宏葉白蕾共同代理人 劉坤典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嘉幼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葉茂生
葉茂宏葉白蕾共同代理人 劉坤典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嘉幼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