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字第125號聲 請 人 陳長宏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矗杉、林春億、皇翔歡喜城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聲請人本件聲請意旨為:相對人應回復聲請人出入桃園市○○區○○街000號1樓房屋及必要通行路線共用門禁系統之出入權限,交付或啟用足以通行之門禁卡、磁扣、鑰匙或其他出入媒介,否則將造成聲請人難以回復之損害等語。則依上述聲請意旨,本件聲請人係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盧芯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