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字第125號聲 請 人 陳長宏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矗杉、林春億、皇翔歡喜城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自明。又聲請人經法院限期補繳裁判費,逾期仍未繳納,即屬聲請之必備之程式不備,難認其聲請為合法,應駁回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事件未繳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文到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裁定並已於同年3月4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詎聲請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有前開裁定及送達回執、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盧芯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