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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全字第 2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字第203號聲 請 人 美亞鋼管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發相 對 人 楊澤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114年度重訴字第13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以新臺幣肆仟萬元或同面額之金融機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壹億貳仟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二、相對人如以新臺幣壹億貳仟萬元或同面額之金融機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聲請人供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簽立合建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相對人提供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等33筆土地及其上所有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由聲請人規劃興建大樓,相對人依約應保證系爭不動產產權無任何糾紛,如影響原告執行該契約權利,則應給付違約金。嗣系爭不動產遭訴外人六合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六合欣公司)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經本院於113年12月31日以113年度全字第631號裁定准許,並由本院民事執行處依六合欣公司之聲請為限制登記,及命相對人提出拆除同意書等文件;然相對人竟於抗告期間內撤回對上開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之抗告,且未向法院聲請命六合欣公司提起本案訴訟,更未對該執行程序聲明異議,致聲請人不能依系爭契約約定於系爭不動產辦理危老重建或都市更新等工作,應返還合建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億元及給付違約金2億元;且相對人因前開違約行為已周轉困難,不能清償對銀行之貸款,系爭不動產遂遭聲請拍賣,系爭契約已陷於給付不能,使原告至少受有保證金2億元之損害。另相對人所負債務總額高達26億7,864萬0,486元,系爭不動產尚有其他債權人請求相對人賠償18億5,931萬4,911元,相對人之資力及其所負債務相差懸殊;且相對人自114年5月24日起出境未歸,而有移往遠地、逃匿無蹤之情事,恐有脫產,致日後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爰聲請准聲請人供擔保後,就相對人之財產於1億2,000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言,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或經債權人催告後仍斷然拒絕給付,且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等是。

三、經查:

(一)聲請人就所述上開假扣押之請求,業據其提出系爭契約、本院113年度全字第631號裁定、114年1月15日北院縉114司執全妙字第31號函文暨執行命令等件為憑(全字卷第17至50頁),堪認其就請求之原因,已為相當之釋明。

(二)再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所負債務高達26億7,864萬0,486元,另遭其他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18億5,931萬4,911元,財務已陷於困境,且自114年5月24日起出境未歸等情,已提出形式觀之與其所述相符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684號裁定、網路新聞報導、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聲請人重大訊息公告、聲請人114年度第三季財務報表、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97號支付命令等為證(全字卷第51至54、67至109頁),且相對人確於114年5月24日出境後即未再入境,此亦有其入出境紀錄可參。凡此各情,已足使本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薄弱之心證,堪認相對人債務積累結果,資力確有相當可能與其應負擔之系爭借款債務相差懸殊,且有移往遠地、逃匿無蹤之情,而有不足清償聲請人之債權之虞。準此,聲請人就相對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即非全無釋明;聲請人復已陳明願供擔保以補之,依前揭說明,自得於命其供相當之擔保後,准其假扣押之請求。爰酌定如主文第1項之擔保金額准許聲請人本件聲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27條規定,酌定相對人如供主文第2項所示擔保金額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裁判案由: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