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字第350號聲 請 人 元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煥霖代 理 人 許伶因律師相 對 人 信緯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世偉代 理 人 陳思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兩造前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就「元馥家興案新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簽定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相對人依系爭契約除負有施工義務,並有交付相關消防設備材料證明文件及配合竣工請領使用執照之契約義務。嗣兩造114年2月11日合意先行停工,聲請人114年8月5日、12月17日函請相對人復工,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聲請人遂於115年3月12日向相對人終止系爭契約,並於同年3月27日函請相對人交付如附表所示系爭工程標單所載項次「肆、消防設備工程」下所有消防設備之證明文件(下稱系爭文件),相對人竟於同年4月15日函覆因聲請人尚有工程款、保留款及履約保證金未為交付,故拒絕交付系爭文件。系爭文件為聲請人依法向主管機關辦理消防竣工查驗及申請使用執照之必要文件,有高度時效性,倘相對人持續拒絕交付,聲請人即無從完成後續請照程序,亦無從依與46位消費者簽訂之元馥家興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下稱買賣契約)交屋,從而面臨依約對承購戶賠償遲延利息新臺幣(下同)500萬7,060元及解除契約違約金9,782萬5,800元,每月繼續依與27位地主簽訂合建契約書(下稱合建契約)支付租金補貼51萬2,220元,繼續向華南商業銀行給付貸款利息139萬1,852元,合計共1億473萬6,932元之重大且持續擴大之損害,有急迫危險,且將影響46位消費者居住計畫及其工作生活之安排,應認聲請人之聲請有一定之公益性及急迫性,並非事後金錢賠償所得完全填補。反之,相對人已自聲請人處請領系爭契約
93.5%工程款共8,667萬4,500元,如命相對人暫時交付系爭文件,並不致使其受有難以回復之損害,亦不妨礙兩造日後就工程款、保留款、履約保證金等爭議另行結算或訴訟解決。是本件准許定暫時狀態處分所能避免之損害,遠大於相對人因此受有之不利益,確有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性。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聲請人亦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規定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並同時聲請於前開裁定前先為緊急處置等語,並就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部分聲明:聲請人願供擔保,請求裁定命相對人交付系爭文件等語。
二、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相對人在系爭工程停工後,曾分別於114年5月7日、5月16日催請聲請人確認復工日期,並於114年7月3日催請聲請人給付積欠工程款,均未獲聲請人回覆,為此相對人已於114年8月21日依系爭契約15條第3項終止系爭契約,此前聲請人亦未向相對人請求給付系爭文件,相對人自無於系爭契約終止後提供系爭文件之給付義務。系爭工程因聲請人114年2月11日自己決意停工,致逾越其與消費者間約定取得使用執照之期限115年1月24日而未能完工,縱認聲請人因此需對承購戶賠償遲延利息、解除契約違約金、支付租金補貼及貸款利息,亦全然可歸責於聲請人自己,要與相對人115年3月27日是否應聲請人請求提供系爭文件無涉。
況聲請人並未釋明如取得系爭文件即已滿足向主管機關辦理消防竣工查驗及申請使用執照要件,亦未釋明如未取得系爭文件將受有鉅額損害。又聲請人為規避其積欠訴外人信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創公司)鉅額債務,在信創公司114年12月9日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後,旋於同年月10日、12日移轉名下土地與第三人,致法院強制執行無果,堪認聲請人已有積極脫產規避執行,是縱認相對人有給付系爭文件予聲請人之義務,相對人亦得主張不安抗辯權拒絕給付,以保障自身權益。本件如准許聲請人之請求,相對人即無從確保聲請人給付積欠之工程款,即令將來相對人就工程款、保留款、履約保證金等爭議對聲請人取得勝訴判決,亦僅能取得債權憑證而不能受償,顯將對相對人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之損害,故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顯無權利保護必要,其行為亦反於誠信,並聲明:聲請駁回。
三、按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4準用第533條、第5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債權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應釋明其請求及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須債權人已為前項釋明,而其釋明仍有不足,法院始得命供相當擔保後為定暫時狀態處分。倘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未予釋明,法院不得因其陳明願供擔保,而為定暫時狀態處分(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87號裁定意旨參照)。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規定,就債權人聲請所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乃平衡救濟手段之保全方法,多具本案化之特性,動輒有預為實現本案請求內容性質之處分,本應以較高度之保全必要性為其准許條件,法院於酌定類此事件暫時狀態之處分時,除應依同法第538條之4、第533條準用第526條第1項規定,審認債權人有無就「請求之原因(本案請求及其原因事實)」,提出即時能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外,尚須就同法第538條第1項所定「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之「假處分原因」,考量其是否發生急迫而無法彌補之重大損害,並權衡該處分對雙方可能造成之影響及利益之平衡,包括債權人被侵害之損害與債務人所受之損害暨波及第三人之影響,孰重孰輕?債權人因該處分獲得之利益或防免之損害,是否逾債務人所受之不利益或損害?以及其對公共利益之維護等項,債權人已否提出有利之釋明,再斟酌社會經濟等其他主、客觀因素,綜合以斷之,始不失該條項所揭櫫保全必要性之真諦(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419號裁定意旨參照)。故法院審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時,就保全之必要性,應審酌聲請人將來勝訴可能性、聲請之准駁對於聲請人或相對人是否將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並應權衡雙方損害之程度,及對公益之影響。
四、經查:㈠關於爭執之法律關係部分:
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系爭契約、聲請人114年8月5日函、12月17日存證信函、115年3月12日、27日委請律師發函、相對人115年4月15日委由律師回函(見本院卷第25-131頁)在卷為憑,足認兩造間就相對人是否負有交付系爭文件義務一節,確實存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堪認聲請人就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請求,及本案訴訟有勝訴之望等節已為相當釋明。聲請人雖未陳明已向法院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系爭文件,惟按債權人就所爭執之法律關係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尚未對債務人起訴,僅生債務人得依同法第538條之4準用同法第533條、第529條規定,聲請法院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問題,要難遽謂債權人不得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參照),故此不影響聲請人聲請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先予敘明。
㈡關於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性部分:
⒈聲請人主張如未取得系爭文件,將遭受重大且難以回復之損
害,固有提出相對人114年4月5日向聲請人請款表、聲請人114年4月25日匯款予相對人之回條聯、相對人113年7月至114年1月間開立予聲請人之發票、兩造公司人員間Line對話紀錄、系爭工程消防設備廠商利達消防股份有限公司115年4月24日函、聲請人與46位消費者簽訂買賣契約、特定消費者115年4月30日發予聲請人解約之存證信函、全體消費者解約將致聲請人受有損害之估算表、聲請人與27位地主簽定合建契約、每月補貼租金計算表、華南商業銀行放款利息收據(見本院卷第133-485頁)在卷為佐。
⒉惟查,兩造對於系爭工程終止之原因及時點雖有爭執,惟均
不否認系爭工程早於114年2月11日停工,後續亦無復工,聲請人復明確表示迄114年4月5日止,相對人累計請款進度為9
3.5%,足見系爭工程並未全數完工,則縱認聲請人取得系爭文件,又如何就未完工之系爭工程向主管機關辦理消防竣工查驗及申請使用執照,從而避免對承購戶賠償遲延利息、解除契約違約金、支付租金補貼及貸款利息?凡此聲請人全未具證釋明,已難認聲請人主張可採。
⒊即令聲請人取得系爭文件後旋即得向主管機關辦理消防竣工
查驗及申請使用執照,有關賠償遲延利息及解除契約違約金部分,聲請人並未提供與46位消費者間買賣契約之完整版本,其節錄部分復無消費者得向聲請人請求遲延利息及解除契約違約金相關約定(見本院卷第151-334頁),難認聲請人就此部分可能產生之損失已盡其釋明義務,且聲請人既自承其與消費者間約定取得使用執照之期限為115年1月24日,迄115年3月27日始向相對人請求提供系爭文件,堪認消費者們如得以聲請人逾期未取得使用執照為由向聲請人解約並求償解除契約違約金,亦早得向聲請人請求;有關給付租金補貼部分,合建契約第5條第1項約定得停止給付租金補貼之時點係通知交屋而非取得使用執照(見本院卷第343-490頁),聲請人復未具證釋明如取得使用執照後則通知交屋之要件即全數滿足;有關貸款利息部分,聲請人亦未釋明取得使用執照與無庸繼續給付貸款利息間關聯,則縱認聲請人日後有其主張之上開費用支出,亦難認與相對人未提供系爭文件間有何因果關係,本院自無從對聲請人為有利之認定。
⒋縱認聲請人未取得系爭文件將負有對承購戶賠償遲延利息、
解除契約違約金、支付租金補貼及貸款利息之鉅額債務,其所受損害亦為金錢上損害,聲請人又未具證釋明相對人並無資力償還,自非不得就兩造間爭執之法律關係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再向相對人依法求償,已難認有何難以回復之損害;至46位消費者未能依約如期入住之不利益,聲請人既主張消費者們可憑此選擇解除契約並向聲請人請求解除契約違約金及遲延利息,足見聲請人亦認為其與消費者們就此部分風險已事先達成合意,可由金錢賠償之方式加以填補,要非不能回復,亦與公益性質無涉;況訴外人信創公司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因聲請人已將名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第三人,且第三人對聲請人之存款、金錢債權均聲明異議而執行無果,業據相對人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12月31日新北院胤114司執助公15495字第1144208984號函、本院115年3月6日北院信114司執乙字第233620號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3月13日士院璿115司執助勇字第1993號函為憑,復按承攬契約之終止,乃使承攬契約自終止時起向將來消滅,定作人就契約終止前承攬人已完成工作部分,應為結算並給付報酬,無從依原來約定保留工程款或拒絕尾款之支付(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494號民事判決參照),兩造於系爭契約第6條第2項約定每期請款保留10%(見本院卷第26頁),復均不爭執系爭契約已終止,聲請人更自承尚有948萬6,300元保留款尚未給付相對人(見本院卷第11頁),則相對人抗辯因聲請人之財產顯形減少,其有不能受對待給付之虞,縱有交付系爭文件之義務,其亦得依民法第265條規定行使不安抗辯權拒絕給付,確已為相當之釋明。本院審酌聲請人既有資產已不足償還其既有債務,亦未見聲請人釋明其已積極籌措資金償還債務,即令否准聲請人所請致聲請人更負有鉅額債務,此亦僅係紙面上之數字,難認實際上能對聲請人進一步造成損害;反之,聲請人既不爭執相對人為其施作系爭工程而至少對其有948萬6,300元保留款債權,相對人又已釋明聲請人現無資力償還債務,若准許聲請人所請,將導致相對人再無手段確保其對聲請人近千萬元之債權可獲得實現,確有造成實際危害,兩相權衡下,聲請人因定暫時狀態處分所獲得之利益或防免之損害,難認有高於相對人所受之不利益或損害,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不具保全之必要性。
⒌基此,本件聲請人並未釋明有何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
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與民事訴訟法第538條規定之要件不符,本院自無從命其以擔保補釋明之不足,而准予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檀林詩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文芳附表:
編號 文件名稱 項目1: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工程 1.1 PR型火警受信總機250點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證明文件 1.2 火警輸入模組/輸出模組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證明文件 1.3 廣報移報控制卡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證明文件 1.4 傳統式偵煙感知器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證明文件 1.5 傳統式差動感知器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證明文件 1.6 傳統式定溫感知器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證明文件 1.7 補償式感知器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證明文件 1.8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光電式)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證明文件 1.9 鐵捲門控制盤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證明文件 項目2:避難逃生器具設備工程 2.1 ABC乾粉滅火器10LB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證明文件 2.2 緊急照明燈(壁掛式)LED-36PS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證明文件 2.3 緊急照明燈(崁頂式)LED-36PS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證明文件 2.4 LED出口標示燈(C級1:1)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證明文件 2.5 LED出口標示燈(B級1:1)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證明文件 2.6 LED避難方向指示燈(C級1:1)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證明文件 2.7 LED避難方向指示燈(B級1:1)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證明文件 2.8 LED樓層表示燈(3:1)(壁掛式)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證明文件 2.9 LED避難器具標示燈(3:1)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證明文件 2.10 緩降機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證明文件 項目4:消防設備工程 4.1 室內消防泵浦陸上式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證明文件 4.2 綜合消防栓箱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證明文件 4.3 消防測試出水口38A(16K)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證明文件 4.4 連結測試出水口65A(16K)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證明文件 4.5 連結送水口4"*2-1/2"*2-1/2"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證明文件 4.6 不鏽鋼連結出水口壓力牌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證明文件 4.7 閘門凡而(法蘭式)6"(耐壓16kg/cm2級)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證明文件 4.8 逆止凡而(法蘭式)6"(耐壓16kg/cm2級)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證明文件 4.9 不鏽鋼防震軟管(法蘭式)6"(耐壓16kg/cm2級)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證明文件 4.10 STGP塗裝鍍鋅鋼管(符合CNS4626規範)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證明文件 項目5:泡沫滅火設備工程 5.1 泡沫泵浦陸上式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證明文件 5.2 泡沫頭1/2"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證明文件 5.3 感知撒水頭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證明文件 5.4 流水檢知裝置4"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證明文件 5.5 蜂鳴器DC24V(防水型)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證明文件 5.6 一齊開放閥2"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證明文件 5.7 一齊開放閥2 1/2"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證明文件 5.8 手動啟動開關 1/2"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證明文件 5.9 測試閥 1"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證明文件 5.10 泡沫原液槽 700L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證明文件 5.11 泡沫原液3%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證明文件 5.12 比例混合器 4"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證明文件 5.13 Y型過濾器 4"(FLG,耐壓 10kg/cm2級)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證明文件 5.14 閘門凡爾型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證明文件 5.15 SGP塗裝消防用碳鋼管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證明文件 項目6:自動灑水系統設備工程 6.1 撒水泵浦陸上式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證明文件 6.2 快速反應優美型撒水頭(向下型,附修飾版)1/2"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證明文件 6.3 流水檢知裝置 4"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證明文件 6.4 蜂鳴器 DC24V(電子式防水型)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證明文件 6.5 末端查驗管 1"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證明文件 6.6 撒水送水口 4"*2-1/2"-1/2"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證明文件 6.7 不鏽鋼連結出水口壓力牌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證明文件 6.8 閘門凡而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證明文件 6.9 不鏽鋼耐震軟管6"(耐壓16kg/cm2級)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證明文件 6.10 底閥(法蘭式)6"(耐壓16kg/cm2級)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證明文件 6.11 STGP塗裝消防用碳鋼管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證明文件 6.12 2"(含)以下採螺紋式另件、21/2"(含)以上採溝槽式機械接頭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證明文件 6.13 SGP排水管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證明文件 項目7:緊急昇降機間排煙設備工程 7.1 電動連桿(二連窗、雙連桿)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證明文件 7.2 雙軸同步保護裝置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證明文件 7.3 排煙窗控制盤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證明文件 7.4 排煙窗手動開關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證明文件 項目8:耐燃耐熱配線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證明文件 8.1 PVC線660V IV 1.2mm 8.2 HR 1.25mm(雙絞銅編織+鋁箔雙隔離線-1Pr耐熱380°C) 8.3 HR 1.2mm(380°C耐熱線) 8.4 HR 1.6mm(380°C耐熱線) 8.5 FR 2.0mm(950°C耐熱線) 8.6 FR 5.5mm(950°C耐熱線) 項目9:耐燃耐熱配線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證明文件 9.1 1/2"(E16)PVC塑膠線導管 9.2 3/4"(E20)PVC塑膠線導管 9.3 1"(E28)PVC塑膠線導管 9.4 1 1/4"(E35)PVC塑膠線導管 9.5 1 1/2"(E41)PVC塑膠線導管 9.6 1 1/4"(E39)PVC塑膠線導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