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字第380號聲 請 人 歐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德隆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姿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