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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全字第 3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字第380號聲 請 人 歐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德隆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第5項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假處分必須具備之程式。是當事人聲請假處分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3,0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且該裁定已於115年6月18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足憑,則本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姿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裁判日期:2026-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