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全字第577號聲 請 人 尚宇未來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緯承代 理 人 鍾毓榮律師
劉繕甄律師周冠宇律師相 對 人 丁尹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債權人聲請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規定,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固得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惟聲請人為該項聲請,依同法第538條之4準用第533條、第526條規定,應釋明其請求及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所謂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即保全必要性,係指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為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似之情形發生,必須在判決確定前先予制止而言。須聲請人已為上開釋明,而其釋明有所不足,且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始得准其供相當擔保後,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倘聲請人未為釋明,則不得因其陳明願供擔保,即認得補釋明之欠缺,而命供擔保後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向謙未來藥局之負責人,聲請人於民國112年3月10日與向謙未來藥局簽署投資協議書(下稱系爭投資協議書),由相對人出資新臺幣(下同)500萬元,聲請人負擔營運、管理及相關資金籌措,故兩造應為合夥關係。依系爭投資協議書第2條,聲請人為向謙未來藥局唯一有執行業務權限之合夥人,自得運用向謙未來藥局所有之金錢,自得占有向謙未來藥局丁尹立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天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帳戶)之存摺、印鑑章及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詎料相對人卻向台新銀行掛失系爭帳戶之存摺、變更系爭帳戶之印鑑章、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致聲請人無法正常使用系爭帳戶之金錢,相對人上開行為似認為相對人才是系爭帳戶存摺、印鑑章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之合法占有人,故兩造間存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又相對人上開行為使聲請人無法動用系爭帳戶之金錢,無法維繫向謙未來藥局正常營運,使向謙未來藥局面臨倒閉之重大損害及急迫危險,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規定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並聲明請求:㈠相對人應交付最新系爭帳戶之存摺、印鑑章、網路銀行帳號、密碼。㈡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等語。
三、經查:㈠關於爭執之法律關係:
聲請人固主張兩造間有爭執之占有法律關係存在等語,然觀諸系爭投資協議書約款,固可認聲請人主張其負責營運向謙未來藥局一事,尚非無稽。然系爭投資協議書並未約定系爭帳戶之最新存摺、印鑑章及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應由聲請人占有。又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出具之自白切結書,僅自承相對人有侵占公司貨品、貨款等語,與系爭帳戶之最新存摺、印鑑章及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無關,又聲請人提出之對話、律師函文,相對人均未回應,均無從作為兩造有爭執占有法律關係存在之釋明,並得以本案訴訟加以確定,故聲請人並未就本件有得以本案訴訟確定之爭執法律關係存在為釋明。
㈡關於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
聲請人雖以相對人掛失系爭帳戶之存摺、變更系爭帳戶之印鑑章、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使聲請人無法動用系爭帳戶之金錢,無法維繫向謙未來藥局正常營運,使向謙未來藥局面臨倒閉之重大損害及急迫危險云云。然聲請人未提出其無法動用系爭帳戶內款項,即造成向謙未來藥局無法正常營運並倒閉之相關證據,難認已就有發生急迫而無法彌補之重大損害有所釋明。
㈢綜上,聲請人未就爭執之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
為釋明,縱令聲請人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亦不應准許,是聲請人本件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另按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4項規定「法院於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明文賦予法院裁量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本件聲請自形式上判斷已足認與民事訴訟法第538條規定之要件不符,應駁回聲請人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自無再踐行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之必要,併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雁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