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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再易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再易字第14號再審原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再審被告 金安保網路平台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仕霖再審被告 吳昱勳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金安保網路平台股份有限公司、張仕霖、吳昱勳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14年度再易字第3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之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主張廢棄上開確定判決之再審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0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張庭嘉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淯琳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日期:2026-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