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再易字第15號再審原告 龔佑洋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太陽磁場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43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主張廢棄上開確定判決之再審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萬0,2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用3,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黃莉莉法 官 林靖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