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再易字第26號再審原告 瑞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理彬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李建富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6日所為114年度簡上字第22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4,2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內補正,逾期即駁回本件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劉娟呈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