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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再易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再易字第21號再審原告 西門町新大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進雄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倪綺塤間因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571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再審原告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訴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773,800元(計算式:32,900元+740,900元=773,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10元;關於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421,6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85元。合計應徵裁判費24,195元(計算式:15,510元+8,685元=24,19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郭思妤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盧芯沂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日期:2026-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