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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再易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再易字第7號再審原告 蘇俊萌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美河市商場區管理負責人、臺北市政府、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行道會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6日以114年度簡上字第78號判決駁回再審原告之上訴而確定(下稱原確定判決)。

再審原告於115年2月11日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及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徵收再審之裁判費。查再審原告聲明請求:「原確定判決廢棄,發回新店簡易庭更為審理。」是本件再審之訴訟標的金額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萬7,552元,應徵再審裁判費9,075元,扣除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時已繳納之7,275元,尚欠1,800元(計算式:9,075元-7,275元=1,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孫浩偉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鄧家柔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日期:202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