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再字第5號上 訴 人 江洪川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瑧等人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已經前訴訟程序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4萬9438元,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94萬94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8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泊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