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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簡專調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簡專調字第28號聲 請 人 王思詠相 對 人 樂又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炳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薪資新臺幣(下同)317,640元及資遣費105,88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23,52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