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簡專調字第33號聲 請 人 黃光琦相 對 人 觀示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希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勞動調解,應繳納聲請費。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因其未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9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本院115年度勞補字第100號),該裁定已於115年3月31日送達於聲請人。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在卷可參。依前揭說明,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泊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