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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簡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簡字第16號原 告 蔡宜恒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許弘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必多亞洲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萬77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5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勞工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起訴,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並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1000元,本件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16元(計算式:6050元-6050元×2/3-1000元=1016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芊亦附表編號 請求項目 請求金額(新臺幣) ⒈ 工資 33萬3200元 ⒉ 資遣費 7萬8500元 ⒊ 特休未休工資 3萬6000元 合計 44萬7700元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