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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簡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簡字第30號上 訴 人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大明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陽山、李羅伯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本院115年度勞簡字第3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被上訴人王陽山、李羅伯起訴請求上訴人分別給付新臺幣(下同)7萬2826元、7萬5992元及利息,經本院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請均駁回。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4萬88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泊欣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