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勞簡字第6號原 告 A女(真實姓名、住址詳對照表)訴訟代理人 劉欣怡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華峰國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立信被 告兼訴訟代理人 鍾冠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原任職於被告華峰國際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華峰公司),被告鍾冠熙係伊主管。被告鍾冠熙於民國113年7月間某日在被告華峰公司辦公室茶水間內,基於性騷擾之犯意,以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對當時平躺在茶水間沙發上之伊稱「這樣躺著看起來像在旅舍」(下稱「茶水間事件」),復於114年3月12日稱伊在Skype工作帳號使用之個人頭像照片手勢像在舔下體,且同時對伊比出該手勢並做出舔舌頭之動作(下稱「要求更換Skype個人頭像照片事件」),上開事實,業經新北市政府就業歧視評議及性別平等工作會(下稱新北市性平會)委員調查在案。被告鍾冠熙對伊之上述性騷擾行為,造成伊身心受創,每每想起便感到無比噁心、不舒服,又被告鍾冠熙係利用職務上之關係對伊性騷擾,依民法第188條規定被告華峰公司應負連帶賠償之責。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30萬元等語,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㈠原告將新北市政府對微型企業調查程序瑕疵之行政處分曲解為已認定被告鍾冠熙性騷擾屬實,係故意誤導。
㈡被告華峰公司茶水間乃全體員工公共空間,原告所指控之茶
水間事件,實為被告鍾冠熙於某日路過並欲進入使用茶水間時,因當時茶水間之玻璃門雖敞開但內部未開燈,被告鍾冠熙以為內部無人,孰料一步入內,竟赫然發現原告在未開燈之暗房中,整個人躺臥霸佔於內部之沙發上睡覺,原告將公共空間當作私人臥室、極度不合常理之誇張行徑與姿勢,令毫無心理準備的被告鍾冠熙當場感覺愕然。原告之行為令其他同事不便使用,妨礙員工之使用權益,被告鍾冠熙基於主管職責,為確保公共空間之正常使用,隨即對其違規佔用之行為予以糾正,此純屬單一之日常例行管理事件,絕無任何性騷擾之意圖。倘原告真因此事感到受創,理應心生避諱,然原告遭糾正後不僅毫無畏懼,其後仍繼續睡在茶水間裡,我行我素霸佔公共空間,況原告於114年8月26日之內部申訴信(下稱系爭申訴信)中對茶水間事件亦隻字未提。
㈢原告於被告華峰公司擔任國貿業務,其工作上使用之Skype頭
像乃被告華峰公司面對國際客戶之第一線門面,因在國際商務環境中,許多臺灣常見的自拍手勢會嚴重冒犯外國客戶,原告頭像中出現的手勢在不同文化中具有不同意義,甚至可能具備強烈性暗示,為避免損害公司專業形象,被告鍾冠熙奉公司創辦人指示,向原告解釋此跨文化地雷,要求其更換頭像,然原告拒絕配合,反稱若聽從伊等建議將使頭像毫無個性,更要求被告鍾冠熙提供具體證據或理由證明該手勢不妥。為協助原告理解,被告鍾冠熙當場播放一段探討各國手勢禁忌之公開YouTube影片(頻道:Stopkiddinstudio,標題:出國哪些手勢別亂比)片段,並透過Skype發送該連結予原告觀看,該影片於播放至第10至12秒之區段時,畫面中之主持人確實具體展現了相關手勢之連續動態動作,且該影片旁白亦明確解說某些特定手勢在國外會被視為代表「女性生殖器」(represent with female genitals)等不雅含意,足證被告鍾冠熙當時所解釋之內容,純屬客觀翻譯與解說該教學影片,並無任何性騷擾意圖。原告於系爭申訴信完全未提及被告鍾冠熙有任何「親自做出舔舌頭」之實體肢體動作,本件指控實係將影片中外國主持人的示範動作,惡意移花接木虛構為被告鍾冠熙實體動作,與事實不符。
㈣原告在職期間,對於任何涉及其個人利益之工作事項均會積
極表達不滿並尋求其他管理層介入,然對於本件指控之性騷擾事件,竟直至相隔數月、離職後才突然提出,顯與其平日勇於捍衛自身權益之客觀行為模式不符,足證與客觀事證未合。被告鍾冠熙未對原告為性騷擾侵權行為,原告本件請求於法無據等語置辯,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均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49-150頁):㈠原告原任職於被告華峰公司,擔任國貿業務,於114年8月19
日遭被告華峰公司資遣;被告鍾冠熙為原告任職期間之主管。
㈡原告於113年7月間某日上班時間,在被告華峰公司辦公室茶
水間之沙發上平躺休息,被告鍾冠熙向原告表示不要躺在沙發上。
㈢被告鍾冠熙於114年3月12日上班時間,向原告稱其於被告華
峰公司Skype工作帳號使用之個人頭像之手勢不專業,甚至可能具強烈性暗示,並當場傳送一段標題為「出國哪些手勢別亂比(不然尷尬到死)」之YouTube影片予原告,要求原告更換頭像。當日原告亦收到被告華峰公司法定代理人余立信表示希望其更換頭像之消息。
㈣原告於114年8月26日傳送電子郵件(即系爭申訴信)予被告
華峰公司法代,表示被告鍾冠熙稱其工作使用Skype頭像很像是「舔下體」,並發送國際手勢連結,「舔下體」一詞對於本人造成身心精神傷害,希望公司可以針對此事對被告鍾冠熙做性騷擾懲處。
㈤被告華峰公司調查後認定原告上開性騷擾申訴不成立。嗣原
告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訴被告華峰公司涉及違反雇主職場性騷擾義務,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查後,對被告華峰公司裁罰,理由為被告華峰公司知悉性騷擾申訴後,雖有進行調查,惟調查程序存有多項重大瑕庛,明顯未以審慎態度視之,亦未設身處地關懷原告,難認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與補救措施,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規定。
四、本院之判斷:㈠被告鍾冠熙之行為認定部分:
⒈原告主張被告鍾冠熙:⑴於113年7月間某日在被告華峰公司辦
公室茶水間內對當時平躺在茶水間沙發上之原告稱「這樣躺著看起來像在旅舍」;⑵於114年3月12日稱原告在Skype工作帳號使用之個人頭像照片手勢像在舔下體,且同時對原告比出該手勢並做出舔舌頭之動作。被告不爭執:⑴被告鍾冠熙於113年7月間某日上班時間,向在被告華峰公司辦公室茶水間沙發上平躺休息之原告表示不要躺在沙發上;⑵被告鍾冠熙於114年3月12日上班時間,向原告稱其Skype工作帳號使用之個人頭像之手勢不專業,甚至可能具強烈性暗示,並當場傳送一段標題為「出國哪些手勢別亂比(不然尷尬到死)」之YouTube影片予原告,要求原告更換頭像。是本件事實上爭點厥為:⑴茶水間事件中,被告鍾冠熙有無向躺在茶水間沙發上之原告稱「這樣躺著看起來像在旅舍」?⑵要求更換Skype個人頭像照片事件中,被告鍾冠熙有無對原告做出舔舌頭之動作?⒉原告固主張被告鍾冠熙之性騷擾行為,業經新北市性平會委
員調查在案,事實已臻明確云云,惟實則原告係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訴被告華峰公司涉及違反雇主職場性騷擾義務,經新北市性平會評議審定:被告華峰公司知悉原告性騷擾申訴後,雖有進行調查,惟調查程序存有多項重大瑕庛,明顯未以審慎態度視之,亦未設身處地關懷原告,難認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與補救措施,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參見不爭執事項㈤及本院卷第25-35頁之新北市政府函及新北市性平會審定書),並未調查、認定被告鍾冠熙是否有為原告本件指訴之性騷擾行為。
⒊再綜觀卷內證據,並無任何證據可資佐證被告鍾冠熙在茶水
間事件中,有向躺在茶水間沙發上之原告稱「這樣躺著看起來像在旅舍」、在要求更換Skype個人頭像照片事件中,有對原告做出舔舌頭之動作。加以,原告於離職後之114年8月26日以電子郵件(即系爭申訴信)向被告華峰公司提出之性騷擾申訴,僅提及被告鍾冠熙發送國際手勢連結予其,稱其工作使用Skype頭像很像是「舔下體」(參見不爭執事項㈣),並未提及被告鍾冠熙對其做出舔舌頭之動作,更未提及茶水間事件相關隻字片語。衡情原告既於離職後,基於希冀公司對員工之性騷擾行為作出懲處之本意提出性騷擾申訴,當不至於對於性騷擾者所為其他性騷擾行為隻字未提,益徵被告抗辯被告鍾冠熙在茶水間事件,係向原告表示不要躺在沙發上,未稱「這樣躺著看起來像在旅舍」,在要求更換Skype個人頭像照片事件中,並未對原告做出舔舌頭之動作等語,堪以採信。
㈡被告鍾冠熙在要求更換Skype個人頭像照片事件中之行為是否
該當性騷擾部分: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本文、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本法所稱性騷擾,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本法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前三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1、2、4項定有明文。
⒉承前㈠之認定,被告鍾冠熙有於114年3月12日上班時間,向原
告稱其Skype工作帳號使用之個人頭像之手勢不專業,甚至可能具強烈性暗示,如像在舔下體,並當場傳送一段標題為「出國哪些手勢別亂比(不然尷尬到死)」之YouTube影片予原告,要求原告更換頭像。而綜觀前後脈絡及情節細節(參見不爭執事項㈢及本院卷第91頁之原告Skype工作帳號個人頭像),堪認被告抗辯係因原告於被告華峰公司擔任國貿業務,其工作上使用之Skype頭像乃公司面對國際客戶之門面,為免因原告頭像中出現之手勢在不同文化中具有不同意義損害被告華峰公司專業形象,被告鍾冠熙奉公司指示,向原告解釋此跨文化地雷,且為協助原告理解,當場播放上開探討各國手勢禁忌之公開YouTube影片片段予原告觀看,被告鍾冠熙當時所稱原告公務個人頭像照片手勢不專業、像在舔下體,純屬基於公司形象管理要求所為之指導、解釋等語,合於常情,難認被告鍾冠熙所言屬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亦難認對原告造成冒犯性之工作環境、侵犯其人格尊嚴,不該當性騷擾。
㈢基上,原告主張被告鍾冠熙利用職務上之關係對其性騷擾,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30萬元,並不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件請求,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