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全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達利株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鈴友良代 理 人 裘佩恩律師
戴龍律師唐世韜律師吳祈緯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保田裕子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泊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