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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全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全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李姿慧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睿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本院115年度勞全字第10號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裁定
裁判日期:2026-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