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全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詹尚倫相 對 人 酷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ANKIT DEWAN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日所為115年度勞全字第15號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撤銷。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此項規定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第533條、第538條之4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5年度勞全字第15號裁定准予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有該民事裁定在卷可稽。茲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上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鈺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