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全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高見代 理 人 林易徵律師複 代理人 吳育芯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諾基亞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本院115年度勞全字第14號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容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宜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