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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全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全字第31號聲 請 人 林豐澤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團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3,000元,尚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裁判日期:2026-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