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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執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執字第15號聲 請 人 孫雅苹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泉科綠能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無法釋明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因此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聲請人約定受償帳戶(原領薪資帳戶)自114年10月2日至今之內頁明細(提出之內頁要連續不中段;如為網路列印者,需可辨識戶名、帳戶為何),或其他程度相當足徵相對人未履行義務之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泊欣

裁判日期:2026-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