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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執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執字第15號聲 請 人 孫雅苹相 對 人 泉科綠能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秋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民國114年10月2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㈠項所載相對人應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7萬9904元,逕匯入聲請人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4年10月2日經調解成立,惟相對人迄未履行等情,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約定受償帳戶存摺封面暨成立調解之日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明細為證,經核屬實。是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內容,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泊欣

裁判日期:202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