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執字第17號聲 請 人 賴莞璇相 對 人 地球村出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秋慧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民國114年7月29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件編號:0000000號)所載調解方案(一)中關於相對人所應給付聲請人之第2期款以下共新臺幣103,808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並應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理 由
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二、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惟相對人僅支付第1期新臺幣(下同)18,834元,其後均未按期履行,餘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等情,有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聲請人原薪轉戶交易明細在卷為證,足認屬實。故聲請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葉愷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