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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勞執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執字第104號抗 告 人 大安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趙金蘭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琬琳間因本院115年度勞執字第104號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又抗告人未提出民事抗告狀繕本,併命抗告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宇安

裁判日期:2026-09-16